
【高雄/報導】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27日下午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舉辦「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實務講習,由高雄國稅局課長郭仁義主講,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長黃正輝到場支持,約150位高雄市稅務相關公會成員及民眾到場聆聽,座無虛席。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洪建隆致詞時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納稅者除了在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不得加以課稅外,倘有發生稅捐爭議或自認權益受損等情事,納稅者可前往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請其提供溝通、協調、申訴及救濟等必要妥適之協助,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郭仁義課長表示,納保法除了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納保官)外,另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以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三項重點,其中為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超過15年不能確定應納稅額,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以免因課稅關係長期不確定而影響納稅者權利。
對於民眾擔心納保官由現任稅務人員擔任,可能會偏袒稅捐稽徵機關等情事,郭仁義課長指出,納保官所承辦納保案件都要填寫處理書,經過核可後才能結案,另外還訂有不適任淘汰機制及年終考核評鑑機制,確保民眾權益及法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