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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農業、財政、內政專區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
日期:112-02-06資料來源:內政部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
為抑制房市炒作與阻斷獲利源頭、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居住需求者之購屋權益,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抑制房市炒作與阻斷獲利源頭,本次修法針對虛假交易哄抬房價、新建成屋「紅單」轉售及預售屋、新建成屋之換約轉售牟利等不當炒作行為,提出對策,嚴懲不動產炒作行為,並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採許可制,將有助維護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居住需求者之購屋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近來,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此外,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均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因此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及增訂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修正條文第47條之3)

二、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且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及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修正條文第47條之4)

三、增訂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修正條文第47條之5)

四、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修正條文第79條之1)

五、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售書面契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81條之2)

六、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為之罰責。(修正條文第81條之3)

七、增訂不動產銷售、買賣或成交資訊申報違規之檢舉制度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81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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