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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衛福、法務、環保專區
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合作,114年5月1日施行新制解決刑事醫事鑑定困境
日期:114-05-08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刑事訴訟法113年5月15日施行之鑑定新制,要求鑑定人須具結、具名及到庭以言詞說明,造成刑事醫事鑑定窒礙難行,經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溝通協調,將由衛生福利部自114年5月1日起辦理「醫療專業意見」試辦計畫,以解決當前困境。

司法院為強化鑑定之程序保障,於113年5月15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規定鑑定人須具結、具名及到庭以言詞說明。修法內容將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具名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

修法後具名及出庭之規定使醫師參與鑑定之意願大幅降低,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刑事醫事鑑定窒礙難行,又檢察機關因醫審會之客觀性、公正性及專業性,多有依賴醫審會之醫事鑑定,故醫審會刑事醫事鑑定的停擺,亦間接影響了民眾於訴訟過程中釐清真相之權益。

衛生福利部為避免委託鑑定機關因將相關卷證資料交至醫審會,難以委託其他鑑定人進行鑑定,而影響民眾權益,故自113年8月15日起檢還暫緩審理之刑事案件資料予委託鑑定機關,並請其選任其他鑑定人另為鑑定,或洽相關醫學會提供醫療專業意見。

為緩解檢察機關偵辦醫療糾紛案件無法送醫審會鑑定之困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經多次會議溝通協調,共識若檢察機關於偵查醫療糾紛案件,有徵詢醫療意見之需要時,得函詢衛生福利部「醫療專業意見」,以作為案件偵查階段之參考。該試辦計畫預計自1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可解決大部分刑事案件因刑事訴訟法新制而無法繼續偵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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