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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衛福、法務、環保專區
衛福部發布長照新修正辦法 五大重點健全人力、保障民眾權益
日期:115-03-20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為健全長照服務人力制度,並確保民眾獲得妥善照顧,衛生福利部今(17日)發布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五大重點包含強化長照人員不適任管理、新增領證者重返職場機制、重整人力資格標準、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增訂申請作業部分內容更務實。

針對本辦法主要修正內容,衛福部說明如下:

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針對長照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且侵害其權益等不當行為,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6條規定,因不當行為廢止長照人員證明之處分者,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增訂長照人員未曾提供服務者或因故中斷服務後重返職場者機制: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恐因需一次補足全部繼續教育積分而難以重返職場,進而增訂認證更新規定,原本是六年累積120點,新制開放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六分之一積分(20點)替代全部時數,鼓勵人力回流。

重整長照人員類別、資格及繼續教育規定:調整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及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A個管)資格明訂於本辦法中。

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明確申請長照人員認證前之訓練層次定位為共同訓練及專業訓練,並定明完成訓練前得申辦認證之適用對象;增訂長照人員任職前,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長照共同訓練課程,同時提高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之點數由40點提高至80點,以利彈性在職學習。

因應實務需求,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

本辦法除長照人員資格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今(115)年7月1日施行。

衛福部希冀透過本次修正,除強化長照人員管理,確保服務對象的安全與權益,也鼓勵長照人力回流,並兼顧長照人員能更彈性地持續進修、精進專業能力,以提高服務品質,民眾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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