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Go To Center block
:::
公平、衛福、法務、環保專區
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附表六」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
日期:115-02-12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環境部於115年2月5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附表六;本次係因應立法院114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新增「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3項及第4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評規定並經總統於114年11月28日公布修正,爰配合檢討修正本標準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附表六;另為避免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造成環境影響,爰一併修正增訂本標準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

另因應上述「認定標準」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新增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場址開發行為類型,並由環境部擔任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

有關本次法規發布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