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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衛福、法務、環保專區
土石方填海造陸環評依法依程序辦理
日期:115-03-20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營建剩餘土石方填海造陸之去化方式,在環境影響評估方面,依據現行「環評認定標準」第42條規定,在海域築堤填土造成陸地的開發行為,原則上都必須實施環評(除非是在既有港區防波堤範圍內)。倘填海面積達到50公頃以上,依法則必須進行第2階段環評。

國內土方去化與國土保育規劃,主要涉及內政部權責,環境部尊重內政部後續的整體處理與規劃。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30條第4項,訂有「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同時也要求填海造地行為應依該管理辦法擬具施工計畫,確保造地工程國土永續發展。另為促進無機再生粒料之循環利用,行政院前於110年6月11日核定「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造地填築作業程序」,要求再生粒料填築前應完成三階段評估,包含實驗室試驗、現地填築試驗、環評作業。以作為填築過程粒料品質與施工行為之環境保護措施。

未來土方填海造陸環評案件,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轉送至本部,本部將秉持專業、依法辦理審查,並針對填海造陸對海洋環境如生態及水質等等可能造成的影響嚴格把關,以達環境永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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