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本(25)日第1791次委員會議通過,薩亞思企業有限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傳銷保護基金及年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予以警示。
公平會表示,薩亞思公司為依法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及114年3月31日前,分別向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繳納113年度及114年度之保護基金及年費。惟經查,該公司未於前揭期限內完成繳納,已違反相關規定。考量該公司事後已完成補繳,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決議予以警示,並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遵循法令規範,按時履行繳納義務,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