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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國防、勞動、外交專區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對於保障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權益已有成效。
日期:115-05-25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圖_勞退新制_照顧勞工及遺屬老年生活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已於本(115)年3月25日修正發布,該次修正包括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及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勞動部今(22)日針對該次施行細則修正截至4月30日執行成效說明:

一、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已有22件申請案件,可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退休金的請領更有彈性。勞動部也提醒勞工朋友申請退休金時務必記得確認,別讓權益睡著了。

二、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已有法院主動辦理撤銷執行命令及退回已扣押之勞工退休金計517件,保障遺屬在家人過世時,家人的退休金不會因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立即遭到扣押。

勞動部表示,該次施行細則另一個修正重點在於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將自115年8月1日生效。勞動部再提醒,依據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規定,受僱勞工如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如拒絕辦理,勞工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如屆期未繳納,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本次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正,是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確保勞工、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等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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