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透過職業訓練之實施,強化青年知識與技能,培育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人才,促進青年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發布事宜。
2. 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 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事宜。
2. 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事宜。
3.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4.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課程公告及管理事宜。
5.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 受理訓練課程申請、審查及核定等相關事宜。
2. 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3. 本計畫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4. 參訓青年資格審核、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5.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公告者為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程內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本計畫訓練課程受理申請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辦理本計畫之訓練課程,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四、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任務如下:
(一)充分揭示課程內容、師資、結訓條件及受本計畫補助等資訊。
(二)應建立甄選錄訓機制,並核對青年參訓身分。
(三)於資訊系統登錄青年開訓、離訓、退訓及結訓名單。
(四)應於青年參訓當日,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作業,及於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辦理退保作業。
(五)於資訊系統登錄課程時段及青年出缺勤狀況。
(六)配合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七)提供青年出缺勤書面紀錄。
(八)提供就業機會,並協助就業媒合。
(九)發放結訓證書予完成課程之青年。
(十)代墊訓練費用之申請及結報。
(十一)提醒青年應填報訓後就業追蹤調查及申請本計畫補助。
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
青年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者,於結訓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六、本計畫青年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
(一)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測驗。
(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下載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如附表),於簽名後交予訓練單位。
(四)依訓練單位規定參加甄試及參訓。
(五)繳交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額)予訓練單位,並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六)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七)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青年未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應不予核定青年參加本計畫。
七、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依青年實際到訓情形進行回報。
(二)青年離訓日、退訓日或結訓日次日起五日內進行登錄。
(三)按月登錄青年缺席時數。
八、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費用合計最高十萬元。
青年出席時數符合第九點規定及取得結訓證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申請自付額之補助,並經分署審查通過者,由分署直接將自付額補助撥入青年個人金融帳戶:
(一)結訓日次日起九十日內,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且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二)因服兵役致未能參加就業保險,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兵役徵集通知等證明文件,申請自退役日次日起計算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期日,且於退役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自付額:
(一)未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之文件不全,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九、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出席時數應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
十、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訓練單位申請代墊訓練費用撥付之流程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領據正本及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訓人數,及訓練收費標準並扣除自付額,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青年訓練費用收據、出缺勤紀錄及結訓證書影本等,辦理經費結報。
青年自開訓日起,出席時數未超過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將該名青年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返還予分署。但青年有第十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其訓練費用之返還比率,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署之退費標準辦理。
十一、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於結訓日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及青年就業旗艦訓練計畫。
十二、本計畫參訓青年出席時數未達第九點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明。
(三)因懷孕或流產經醫師診斷需休養。
前項不得參加職前訓練期間,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
十三、本計畫參訓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本計畫資格,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於本計畫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四)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分署訪視、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青年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青年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訓練課程;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訓練課程,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二)訓練課程與核定之訓練計畫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本計畫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四)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五)當年度訓練課程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錄訓機制辦理累計達三次。
(八)同一班別之本計畫青年收費標準高於自費學員,或收取其他費用。
(九)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累計達三次。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訓練單位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分者,應返還分署已撥付該班次所有青年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返還分署已撥付之訓練費用,由分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勞動部產業新尖兵計畫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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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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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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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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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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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市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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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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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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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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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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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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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課程 |
訓練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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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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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起訖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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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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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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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確認 |
查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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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
是否具勞保身分:□󠆧是 □否
參訓歷程是否符合規定:□󠆧是 □否 |
一、□ 本人同意參加本計畫,並報名參加前開訓練課程,應先行繳交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訓練費用予訓練單位,如後續經分署審核資格不符,同意自行負擔全部訓練費用。
二、□ 為辦理本計畫審核作業及訓練成效,同意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向勞保局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相關資料。
三、□ 參與本計畫期間及訓後同意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各項查核及問卷填答。
四、□ 本人知悉取得課程結訓證書及出席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並於結訓日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法投保就業保險者,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向分署申請前開所繳交一萬元訓練費用之補助。
五、□ 已詳閱訓練單位招生及收費規定。
六、以下各項目經本人逐項勾選確認無誤,並同意依各項目辦理。如有不實或違反情事,願意負擔相關責任:
(一) □ 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且非屬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 □ 訓練期間須為失(待)業者身分,如經查訓練期間曾任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三) □ 無參加本署與所屬各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且於結訓後一百八十日內之情事。
以上所填列資料均已同意或為屬實。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參訓須知,請務必逐項閱覽及遵守:
1. □ 出席時數未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而離訓、退訓者,依本計畫規定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2. □󠆧 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以一次為限(含中途離訓、退訓)。
3. □󠆧 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4. □󠆧 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之不預告訪視,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
5. □󠆧 離訓應提前五日通知訓練單位。
6. □ 不得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本計畫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7. □ 於本計畫期間不得有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之情事。 |
相關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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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Question |
答案Answer |
1 |
本計畫辦理目的為何? |
為協助青年掌握國家產業發展契機,引領取得5+2產業及具發展前景之製造產業之關鍵技術能力。 |
2 |
青年申請資格為何? |
1.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至29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2. 但青年若已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者,在資源不重複投入的前提下,青年於結訓後180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
3 |
青年的年齡及失業認定如何認定? |
青年年齡及失業認定是以其參加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如青年報名後開訓日異動者,仍以原訂開訓日計算。 |
4 |
本計畫提供那些課程?可在哪查詢? |
1. 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5+2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公告者之指定訓練課程為限。現階段課程包含電子電機、工業機械、數位資訊、綠能科技及國際行銷企劃等五大領域。
2. 更多課程資訊請至「台灣就業通-產業新尖兵計畫」網站查詢 (https://elite.taiwanjobs.gov.tw/)。 |
5 |
本計畫包含哪些訓練單位? |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大專院校、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依本計畫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署所屬分署審核通過後,由前開單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
6 |
青年如何申請本計畫? |
青年申請本計畫,應完成以下步驟:
1. 登錄資料:青年申請本計畫前,應登錄為「台灣就業通」會員(電子郵件將作為後續訊息發布通知重要管道,請務必確實填寫 ),並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測(https://exam.taiwanjobs.gov.tw/JobExam/L03/L0301)。
2. 確認資格:於本計畫專區下載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閱覽切結書及相關須知,後加以簽名或蓋章交予訓練單位(https://elite.taiwanjobs.gov.tw/),並依訓練單位規定完成報名 。
3. 先行繳交1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額)予訓練單位。
4. 參訓回報:由訓練單位依錄訓名單進行線上回報作業。 |
7 |
訓練費用補助額度如何計算? |
1. 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依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人最高以補助10萬元為上限。如訓練單位收費標準高於10萬元,高於10萬元之部分由青年自行負擔。
2. 青年如後續經審核資格不符,應自行負擔相關訓練費用。
3. 每人以參訓一班次為限。 |
8 |
青年參訓須要先行付費嗎? |
要,符合參訓資格的青年需先繳交1萬元訓練費用(自付額)予訓練單位。扣除1萬元自付額之其他訓練費用由勞動部先行墊付。(例如訓練總費用12萬元,超過10萬的部分需自行負擔,則需繳交1萬元自付額及2萬元(超過10萬元的金額),合計3萬元給訓練單位) |
9 |
青年是否可以申請自付額的補助? |
可以。
青年取得課程結訓證書及出席時數達總訓練時數2/3以上,且於結訓日次日起90日內依法投保就業保險者,應於結訓日次日起120日內,向分署申請自付額之補助。青年可直接到「台灣就業通-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線上提出申請。 |
10 |
青年如果參訓後因服兵役,無法就業,是否可以延後申請自付額的補助? |
可以,若青年因服兵役而未能參加就業保險,應於結訓日次日起120日內,上傳兵役徵集通知等證明文件,申請自退役日次日起重新起算相關期日。前開申請作業,青年可直接到「台灣就業通-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線上提出申請。 |
11 |
參訓後10萬元額度沒有用完,是否可再申請參訓? |
不行,本計畫每人以參訓一次為限。 |
12 |
青年因故離、退訓,是否得再申
請參加? |
不行,為鼓勵青年珍惜訓練資源,本計畫每人以參訓一次為限,包含曾經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或離訓、退訓者。 |
13 |
青年報名後經審核發現有資格不符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
青年報名本計畫訓練課程,如後續經審核資格不符,由青年自行負擔所有訓練費用。 |
14 |
青年需要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及繳交訓練費用嗎? |
是,青年應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且須先繳交自付額1萬元予訓練單位。 |
15 |
青年如沒有完成訓練課程,是否會有其他影響? |
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如出席時數未達總課程時數2/3以上,則無法申請1萬元自付額之訓練費用補助,且1年內不得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 |
16 |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可否領取學習獎勵金? |
青年參加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且訓練時數符合學習獎勵金規定者,得向所屬分署領取學習獎勵金。 |
17 |
於112.6.30前參訓之青年,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 |
不會有影響,於112.6.30前參訓之青年,不需先繳付自付額,惟青年參訓時數仍應達總課程時數2/3以上。 |
18 |
如有相關本計畫執行疑問,可以洽詢? |
如相關計畫諮詢事項,請依參加訓練課程所在地之分署洽詢: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分機1812-1819
(2)桃竹苗分署:03-4855368分機1320、1322、1323
(3)中彰投分署:04-22222700分機411、412
(4)雲嘉南分署:06-6985945分機1523、1525
(5)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分機1218、1219
產業新尖兵計畫專網:https://elite.taiwanjobs.gov.tw
台灣就業通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777-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