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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政、內政、交通
高雄關籲請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應依規定正確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日期:115-10-06資料來源:財政部
出口應正確申報

高雄關表示,近期發現部分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誤將甲商標申報為乙商標,或是有商標申報為無商標等商標申報不實之情形,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嚴重者恐面臨最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罰鍰,甚至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貨物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海關查明申報不符者,出口人應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經海關查核無訛後始得出口。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倘出口人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28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以警告、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高雄關呼籲,請出口人報運貨物出口前,務必再次確認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是否有標示商標,並應正確申報商標;如未標示商標者,則應載明「無商標」或「NO BRAND」,亦可先行備妥相關授權或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以確保通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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