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8月5日第1814次委員會議決議,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為以損害桃園市建築學會之目的,促使會員建築師拒絕擔任桃園市建築學會之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審查人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除令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長期擔任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的協審單位,桃園市建築學會則於111年9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擔任協審單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得知後,為阻礙桃園市建築學會爭取擔任協審單位,告誡會員不得擔任桃園市建築學會之審查人員、要求已簽署成為桃園市建築學會審查人員之會員必須撤銷簽署,違反者將依違反公會章程論處,導致多名建築師撤回簽署或不願繼續參與桃園市建築學會事務,意圖使桃園市建築學會難以覓得審查人員,而失去與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於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審查服務市場競爭之機會。
公平會認為,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基於損害桃園市建築學會之目的,挾公會對於會員建築師之影響力,促使會員建築師拒絕擔任桃園市建築學會之審查人員,藉以阻礙桃園市建築學會參與競爭,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分。
最後,公平會再呼籲公會、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切勿藉本身之影響力,而限制會員或其他團體從事競爭,如公會團體從事業務有任何公平交易法之問題或疑慮,可事先向該會諮詢,以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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