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64491 號令公布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增訂 10 條;刪除 3 條;修正 23 條。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法以「產源責任、強化管理、環境正義」為核心方向,包括:
擴大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製造、輸入及設置太陽能光電板;
風機葉片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 10 個部會管理不一致的情形;
導入科技執法,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強化執法措施,讓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加重非法棄置刑責,非法棄置刑責最高 7 年,得併科 1500 萬罰金;
因應非法棄置廢棄物,強化代履行制度,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確保場址能清理復原。本次修法將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維護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法將提升廢棄物管理效能,維護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相關公布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總統府公報(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315)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