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5年1月14日第178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商Hino Motors Ltd.(下稱HINO)與日商Mitsubishi Fuso Truck and Bus Corporation(下稱MFTBC)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日商Toyota Motor Corporation(下稱TOYOTA)及德商Daimler Truck AG(下稱DTAG)擬各持有新設立AIB, Ltd.(下稱AIB)之25%股份,並由AIB分別持有HINO及MFTBC 各100%股份,結合後AIB得直接控制HINO及MFTBC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各自銷售不同品牌之「大貨車」、「小貨車」及「大客車」等商用車產品,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本結合完成後,雖對我國「小貨車」之市占率無明顯增加,惟在「大貨車」市場方面,結合前HINO及MFTBC分別為我國前2大業者,且相關參與結合事業亦為「大客車」市場之重要參與者,該會經考量本結合主要著眼於HINO及MFTBC於日本地區之共同開發、採購及生產活動,且結合後各參與結合事業之事業主體、品牌仍持續存在,因此整體市場之品牌數量並未減少,其結合內容尚不包括我國市場既有之商用車組裝及銷售業務,而HINO及MFTBC於我國相關下游組裝業者與經銷業者並未重疊,且結合後仍須面對市場其他同業之競爭,又物流運輸業者或客運遊覽車業者等商用車買方客戶尚有抗衡力量,是本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最後表示,在全球淨零碳排之趨勢下,商用車領域朝向電動化乃至智慧化轉型為各業者努力之方向,其市場特性正處於快速變動與技術轉型階段,故參與結合事業透過本結合整合MFTBC及HINO資源,並開發產業轉型所需之相關技術,應可促進其加速研發與創新,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