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4年7月23日第1761次委員會議決議,黃君以「鳳凰盃全國時尚造型競賽籌備委員會」名義舉辦「鳳凰盃全國時尚造型競賽暨鳳凰小姐選拔活動」,海報刊載「指導單位:內政部、台南市政府、台南市議會」,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上開廣告宣稱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活動為經由內政部、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議會指導辦理,但經調查前揭政府機關均未同意擔任案關活動的指導單位,且業者也坦承因其認為內政部為案關活動的主管機關、歷年臺南市市長及議員均曾蒞臨案關活動現場並致詞鼓勵等緣由,而自行作此宣稱,故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業者意圖攀附政府機關的公信力,而使消費者陷於該活動指導單位為政府機關的錯誤認知,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考量業者舉辦案關活動收取的報名費與活動支出費用,實際並無獲利,且後續亦未再舉辦相關活動,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的影響尚屬輕微,故去函予以警示。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舉辦各類選拔活動,應盡真實表示原則,切勿隨意攀附有政府機關名義參與或指導,以免不實刊登而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