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5年8月26日第1817次委員會議決議,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被檢舉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規定期間內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係於108年4月向該會完成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美容保養品等商品。惟經調查發現,多名傳銷商申請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貨時,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均未於法定30日期限內完成退貨及退款程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多層次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提出終止契約之退貨申請,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相關款項返還,不得逾越法定期限,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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