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15年10月7日第1823次委員會議通過,大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不當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民眾於113年10月間成為大城公司傳銷商,嗣後欲申請退出傳銷組織,大城公司以需交付發票為由拒絕受理退出,嗣後民眾再於114年2月間書面通知大城公司辦理退出退貨,並於同年3月間寄回購買之商品,惟該公司以傳銷商不願返還上線獎金為由,拒收傳銷商所返還之商品。因此,大城公司透過須檢附原購貨發票及返還上線獎金等不當手段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不應以未檢附發票及返還上線獎金等不當方式拒絕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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