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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農業、財政、內政專區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部分
日期:111-06-23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今(22)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現行參考表遺贈稅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之處罰;下稱未申報)、第45條(漏報及短報之處罰;下稱短漏報)規定部分,係以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遺產稅及贈與稅適用相同規範),依稽徵機關掌握該財產難易程度,按其應納或所漏稅額處以下倍數之罰鍰:

一、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未申報0.5倍;短漏報0.4倍。(現行第1點)

二、屬上述以外之財產:未申報1倍;短漏報0.8倍。(現行第2點)

三、同時有屬上述一及二財產者: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其處罰倍數。(現行備註事項)

自110年9月1日起,財政部提供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服務,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金融遺產,並同意授權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者,稽徵機關已得掌握查復之金融遺產,為進一步促進徵納和諧,並利實務運作,該部主動檢討上開參考表,就遺產稅及贈與稅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分列,並就遺產稅部分增訂屬金融遺產之裁罰規定如下:

未依限申報或已依限申報而有短漏報之財產屬存款、基金、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記名式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及已會同主管稽徵機關點驗及登記內容物之保管箱,且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已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同意由國稅稽徵機關統一回復金融遺產資料者,明定其裁罰倍數與現行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之裁罰倍數相同,即未申報處0.5倍,短漏報處0.4倍。

另為期明確,參酌前述三現行備註事項規定,就遺產稅及贈與稅均新增1點,明定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同時有屬不動產、金融遺產(限遺產稅)及其他財產2種以上情形,其應納或所漏稅額之處罰倍數,分別按各該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裁處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在上述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之基礎下,該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並發揮跨域整合金融遺產資料之效益,自111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民眾核對試算內容無誤者,線上登錄或簽章遞(寄)回復確認,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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