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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農業、財政、內政專區
核釋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退還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款,重購後5年內未設戶籍於重購之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稅款
日期:111-06-10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財政部說明,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房地合一稅重購退還或扣抵優惠,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均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且為避免投機,以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重購後5年內該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上開規定,個人於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之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惟實務上可能發生前開3類無法持續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之特殊情形,考量該等情形非屬投機且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爰發布令釋規範該等房屋免予追繳稅款,俾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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